编辑: 向日葵8AS 2016-08-25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公司因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 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 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要约方式;

(二)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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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完成股份回购后, 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及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赠与和质押.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 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 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 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以上承诺. 第三十一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 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公司股票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8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登记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 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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