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6-09-25
关于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中国广东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1 号太平金融大厦

12 楼邮编:518017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法律意见书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三板字[2015]第040 号致: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专项法律顾问 聘请协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深 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特 聘专项法律顾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等相关 业务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广东信达 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2 目录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6

第二节法律意见书正文.8

一、公司的概况.8

二、本次挂牌转让的批准和授权.9

三、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10

四、公司的设立.14

五、公司的独立性.18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21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5

八、公司的业务.3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33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49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53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58 十

三、公司的章程.58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议事规则、规范运作.59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62 十

六、公司的税务.64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66 十

八、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69 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69 结论意见.71 附件:关于挂牌审查一般问题内核参考要点的核查结论.73 法律意见书

3 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 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博鹏发/公司/股份公司 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博鹏发有限/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博鹏发实业 深圳市博鹏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博鹏发投资 深圳市博鹏发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物八方投资 深圳市物八方投资有限公司 瑞福联科 深圳市瑞福联科电子有限公司 瑞鹏兴业 深圳市瑞鹏兴业科技有限公司 博鹏发光电 深圳市博鹏发光电有限公司 瑞福通信 东莞市瑞福通信有限公司 瑞联高科 深圳市瑞联高科通讯有限公司 瑞中微光学 深圳市瑞中微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力灿电子 深圳市力灿电子有限公司 鲲鹏发电子 深圳市鲲鹏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瑞森思 深圳市瑞森思科技有限公司 酷外科技 深圳酷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合宙通信 上海合宙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力鹏致远 深圳市力鹏致远进出口有限公司 蓝晶芯微 深圳蓝晶芯微电子有限公司,曾用名 深圳市吉祥电子有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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