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6-09-25

4 限公司 、2014 年2月20 日更名为 深圳市蓝晶远贸电 子有限公司 ,2015 年3月5日更名为 深圳蓝晶芯微 电子有限公司 恩晟普科技 深圳恩晟普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鲲鹏发 鲲鹏发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芯动力 芯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香港瑞福科技 瑞福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瑞联通讯 瑞联通讯(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博鹏发 博鹏发(香港)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方向龙、江艳 发起人 股份公司成立时

1 名自然人股东方向龙

1 名法人股东物八 方投资 本次挂牌转让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 《公司章程》 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现行有效的 《深圳市博鹏 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 股份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适用的 《深 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开转让说明书》 《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说明书 (申报 稿)》 《审计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 年9月2日出具的致同审字(2015)第321ZB0024 号《审计报告》 及其所附已审会计报表 《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博鹏发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5 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基本标准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 准指引(试行)》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市监局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工商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系深圳市市监局前身 报告期

2013 年、2014 年、2015 年1-5 月 报告期期末

2015 年5月31 日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机构/致同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评估机构/中天衡平 北京中天衡平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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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信达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仅就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 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对这 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信达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 等数据或结论的适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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