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 2016-09-25 |
(二)本次挂牌转让的授权 公司创立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挂牌转让相关事宜,具体如下:
1、履行与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一切程序;
2、批准、签署与本次挂牌转让相关的文件、合同;
3、在本次挂牌转让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事宜;
4、其他上述虽未列明但为本次挂牌转让所必需的有关事宜.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以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创立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挂牌 法律意见书
10 转让的决议,决议合法、有效.创立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挂牌转让事宜的授权 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 次挂牌转让尚需主办券商推荐后获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同意.
三、本次挂牌转让的实质条件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信达律师对公司本次挂牌转让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了逐项审查, 信达律师认为:
(一)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公司系由博鹏发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5 年9月1日领取了深 圳市市监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748440588 的《营业执照》.公司设 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之
四、公司的设 立 部分所述.
2、根据致同出具的致同验字(2015)第321ZB0006 号《验资报告》并经信达律师 核查,博鹏发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形,公司各股东的出 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 见书》
第二节之
四、公司的设立 和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部分所述.
3、公司系由博鹏发有限按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公司, 其存续时间自
2008 年4月25 日博鹏发有限成立之日至报告期期末已超过两个完整的会 计年度. 信达律师认为,公司符合《业务规则》第2.1 条第
(一)款和《基本标准指引》第 一条关于公司 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无线通讯模组的生产、研发、销售以及 相关系统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的开发、销售.公司的主营业务自成立之日起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发生重大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之
八、公 司的业务 部分所述.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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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公司书面确认,公司从事一种主营业务,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
公司 业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和安全的要 求.具体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之
八、公司的业务 、 十
七、公司的环 境保护、产品质量及技术标准、劳动和社会保障 和 十
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部分所述.
3、公司最近两年有持续的营运记录,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根据《审计报告》 ,公司最近两年有持续的营运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