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6-09-29 |
4 业务回顾
(一) 基建业务 本集团於内地所经营之基建业务,核心资产为浙江省杭 州钱江三桥之60%权益.杭州钱江三桥为贯通北京市及福 建省之主要干线,其位处浙江省内104国道,延绵约5.8公里,横跨杭州钱塘江,连接杭州南部市区、萧山及滨江. 该收费大桥亦是通往杭州机场各主要道路之枢纽. 为配合邻近道路之改建工程,杭州钱江三桥自二零一四年 四月十五日已封闭其南引桥主通道,令截至二零一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车流量,按年减少24%.本年度通 行费总收入 (扣除中国营业税后)亦因此较截至二零一三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港币三亿一千八百万元,减少 港币八千三百万元或26%至港币二亿三千五百万元.该南 引桥主通道可望随著有关道路改建工程预计於二零一六年 年底完成时,恢复正常运作. 由於本集团之合营公司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被暂 停支付有关杭州钱江三桥之通行费,加上有关当局未有就 有关通行费收费权提交任何正式方案或赔偿建议,为审慎 起见,通行费收入亦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不予确认 入本集团账目内.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不 予确认入本集团账目内之通行费营业额 (扣除中国营业税 后) 累计达港币八亿零八百万元. 上述之通行费收费权问题已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 ( 「国际仲裁委员会」 ) 作出仲裁. 有关收费权问题及其仲裁进展 合营公司於二零一二年九月十七日向国际仲裁委员会提 交仲裁申请书,而杭州市市区公共停车场 (库)建设发展 中心 (即前称 「杭州市城市 四自 工程道路综合收费管理 处」 ,简称 「杭州收费处」 )为第一被申请人及杭州市人民 政府为第二被申请人,藉此请求裁决,其中包括第一被申 请人及第二被申请人须继续履行彼等於收费方式协议之责 任,向合营公司支付杭州钱江三桥之通行费,并且须承担 违约赔偿、相关拖欠通行费及法律与仲裁费用. 国际仲裁委员会已於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确认受理上 述仲裁案件,并於二零一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组成仲裁庭. 仲裁庭已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开庭审理此案,但未有 结论,仲裁庭认为双方应继续协商寻求和解方案,就此合 营公司已去信与杭州市人民政府联系.仲裁庭及后於二零 一四年七月要求双方各自提交调解方案,并定於本年三月 三十一日往杭州进行调解. 本集团已从一所独立之中国律师事务所取得法律意见,合 营公司所享有之杭州钱江三桥通行费收费权年限,应与其 经营期限为期三十年相同,所以本集团不相信杭州收费处 由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日起暂停支付通行费予合营公司具 有任何法律或合约基础.按此,於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 中,无形经营权之摊销及计量其可收回金额乃按照杭州钱 江三桥之经营期限与收费年限均同为三十年,并於二零二 七年三月十九日届满为准则.然而,当局及/或杭州市交通
5 运输局之任何进一步回覆,以至仲裁案件之判决均存在不 确定性.随著上述事态发展,本集团或需重新考虑无形经 营权之剩余使用年期及/或可收回金额.
(二) 零售业务 随著上述收购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一日完成,零售业务现 已成为本集团另一主要经营项目.现时於本港共有六间以 「千色Citistore」 为名之百货公司及一间以 「id:c」 为名之专 门店. 该六间 「千色Citistore」 百货公司均位於人口稠密兼公共交 通便利之住宅社区 (即荃湾、元朗、马鞍山、将军澳、大 角咀及屯门) ,并且致力以合理及具竞争力之价格,为顾 客提供广泛货品选择,从服装及化妆品到食品、糖果、行 李箱、家具、玩具、电器、厨具及其他家庭用品,从而享 受一站式之购物乐趣.至於 「id:c」 专门店则提供一系列来 自日、韩之服饰品牌,店m选址尖沙咀购物区,切实迎合 本地顾客及旅客之需求. 集团之零售业务於香港租赁合共十九项物业,包括零售店 m、仓库及办公室,总楼面面积合共约为五十八万平方 .店m均按长期租赁安排经营,大多数租赁为期九年. 零售店m 店址 开业日期 可出租面积* (平方) 租赁期至 千色Citistore 荃湾 城市中心二期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 135,362 二零二三年九月 元朗 千色广场 一九九五年八月 52,223 二零二三年九月 马鞍山 新港城中心商场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68,203 二零二三年九月 将军澳 新都城二期 二零零零年十二月 58,775 二零二三年九月 大角咀 港湾豪庭广场 二零零六年九月 84,667 二零一七年六月 屯门 时代广场北翼 二零一三年四月 17,683 二零二三年九月 id:c 美丽华购物中心 二零零五年十二月 4,107 二零一七年十月 * 於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千色Citist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