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10-11 |
4 C 基於上文所述,董事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 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的涵义 由於出售事项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於 25%,故根鲜泄嬖虻谑恼,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一项须予披露交易.因此, 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下的通知及公告规定. 有关碳谷的资料 碳谷主要在中国从事碳纤维产品的开发、生产及销售. 截至二零一三年及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碳谷的未经审核亏损净额如 下: 截至二零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除税前) 亏损净额:人民币 57,746,000 元 (除税后) 亏损净额:人民币 62,583,000 元 截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除税前) 亏损净额:人民币 68,206,000 元 (除税后) 亏损净额:人民币 68,206,000 元 有关买方的资料 买方主要从事国有资产管理、信托资产管理、投资谘询、企业重组及其他酌情业务 活动 (须取得必要的监管批准) . 买方由吉林市政府最终拥有.吉林市政府是中国政府机关 (定义见 《上市规则》 第19A.04 条) .因此,吉林市政府并无根 《上市规则》 第14A.10 条的规定被视作为本 C
5 C 公司的关连人士,且根 《上市规则》 第十四 A 章所述,吉林市政府及买方并非本公 司就出售事项而言的关连人士.除上文所披露者外,略谧鞒鲆磺泻侠聿檠 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连人士的 第三方. 有关本公司的资料 本公司主要从事生产及销售碳纤维产品及各类腈纶纤维产品,即腈纶毛条、腈纶丝 束及腈纶短纤. 释义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由在中国成立的中 外合资有限公司吉林奇峰化纤有限公司改制而成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 指 本公司根扇ㄗ眯榈奶蹩钕蚵蚍匠鍪厶脊 的全部股权 「股权转让协议」 指 本公司与买方就出售事项订立的日期为二零一五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股权转让协议 「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买方」 指 吉林市国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根泄沙 立的有限公司,由吉林市政府全资拥有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销售权益」 指 碳谷的全部股权 C
6 C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碳谷」 指 吉林碳谷碳纤维有限公司,根泄沙闪⒌ 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承董事会命 吉林奇峰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宋德武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 二零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 本公司以其英文名称 「Jilin Qifeng Chemical Fiber Co., Ltd.」 根愀鄯
622 章公司条例第
16 部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执行董事为宋德武先生、杨雪峰先生及潘险峰先生;
非执行董事为彭雪梅女 士、吴松先生、姜俊周先生及马俊先生;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李延喜先生、金杰先生、吕晓波先生 及朱平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