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10-22 |
本所现根据上交所于
2019 年4月17 日出具的上证科审(审核)[2019]53 号 《关于威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 《法律意见书》 及 《律师工作报告》 的补充, 并构成 《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 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 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 的简称,具有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使用之简称相同的含义.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其为 本次发行上市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或者按照上交所或中 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 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3-8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问询函》 中涉及发行人律师部分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问询函》第1题招股说明书披露,威胜控股系发行人的间接控股股东,为香港联交所主板上 市公司.目前,威胜控股正对分拆上市申请文件进行更新,尚未取得香港联交所 对其分拆上市的最终确认. 请发行人说明: (1)分拆上市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监管规则的要求,并提供香港联交所的同意函;
(2)香港关于分拆上市公 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
(3)香港联交所对威胜控 股分拆上市关注的主要问题;
(4)威胜控股及其董监高人员上市期间的是否曾受 到香港证监会、联交所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处罚或监管措施,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 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分拆上市是否已履行所有法定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 则的要求,并提供香港联交所的同意函 经威胜控股的香港法律顾问 Sidley Austin LLP(中文名称:盛德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盛德律师事务所)确认,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 (以下简称《第15 项应用指引》或PN15)的相关规定,威 胜信息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威胜控股将其部分业务分拆并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独 立上市的行为(以下简称分拆上市) ,需由威胜控股将有关分拆上市方案呈交香港 联交所审批,且威胜控股需就其保证现有股东获得被分拆公司股份的义务向香港 联交所申请豁免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分拆上市已履行如下程 序:
1、威胜控股就本次分拆上市曾于
2017 年1月23 日收到香港联交所的批准, 8-3-9 威胜控股于
2019 年3月7日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了更新批准申请,香港联交所于
2019 年5月24 日向威胜控股发出书面通知,同意威胜控股实施分拆上市.同时, 香港联交所有条件地豁免威胜控股保证其股东获得被分拆公司 (即发行人) 股份的 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