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nDa_学友 | 2016-10-22 |
2、威胜控股已分别于
2016 年9月28 日、2019 年3月25 日召开董事会并作 出决议,同意本次分拆上市.经盛德律师事务所确认, 因分拆上市涉及发行新股 从而将根据上市规则被视为出售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第
15 项应用指引第 3(e)(1)段, 如有关交易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的任何百分比率计算达 25%或以上, 有关交易 须获股东批准.根据公司目前提供的信息,分拆项目交易的测试比率将在 25%以下,据此,有关交易仅需经过董事会的批准而将不需要经过股东批准进行 . 经盛德律师事务所确认, 威胜控股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履行香港上市规则项下 所有程序,并符合香港监管规则规定 . 如《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所述,发行人本次发 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综上, 本所认为, 威胜控股已获得香港联交所关于本次分拆上市的批准, 且香 港联交所已有条件地豁免威胜控股保证其股东获得被分拆公司 (即发行人) 股份的 义务;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威胜控股已就本次分拆上市履行香港上市 规则项下所有程序, 并符合香港监管规则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 内部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上市尚待获得上交所的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对发 行人的股票注册申请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
(二)香港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 要求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 《第15 项应用指引》并经盛德律师事务所确认, 香 港关于分拆上市公司子公司独立上市的相关规定主要系《第15 项应用指引》 ,根 据该指引要求,分拆上市须符合《第15 项应用指引》规定的各项原则,并须经香 8-3-10 港联交所同意通过 . 根据威胜控股报告期内各年度报告、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书面申请及香港联 交所的书面回复文件等资料, 以及盛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意见, 本次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