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6-1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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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号2楼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1 目录释义.
4 正文.6
一、本次挂牌的授权和批准.6
二、公司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6
三、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实质条件.7
四、公司的设立.10
五、公司的独立性.13
六、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6
七、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22
八、公司的业务.26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28
十、公司的主要财产.37 十
一、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40 十
二、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43 十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43 十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46 十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47 十
六、公司的税务.53 十
七、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情况.56 十
八、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61 十
九、推荐机构.63 二
十、结论意见.63 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2 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 法律意见书 浙亮【义】书(2018)第01001号致: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为具有从事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根据与 潘季新材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委派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潘季新 材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有关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潘季新材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潘季新材申请本 次挂牌的主体资格、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等相关事实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根 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并存 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挂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事宜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 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 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依据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 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浙江东方亮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潘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法律意见书
3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潘季新材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 并基于潘季新材向本所律师作出的如下保证:潘季新材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须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 漏或隐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