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6-12-04

3 笔(每个价格申报

1 笔) ,最高申报价格不得超过最低 申报价格的 120%, 三个价位对应的 拟申购数量 之和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即48 亿股,同时每一个申购价格对应的 拟申购数量 均不低于网下发行最低申 购量,即2,400 万股,且申购数量超过 2,400 万股的,超出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 整数倍.

7、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 拟申购价格 ,如全部落在主承销 -

3 - 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 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 股申购.

8、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 拟申购价格 ,如其中有一个或一 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以下简称 入围报价 ) ,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且必须参与本 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其申购数量之和不得低于其 入围报价 所对应的 拟申购 数量 之和(以下简称 入围数量 ) ,也不得超过其 入围数量 的两倍,且不得超 过网下初始发行股票数量.

9、初步询价中有 入围报价 的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时,可以在对应的价 格区间内最多申报

3 笔(每个价格申报

1 笔) ,并须全额缴纳申购款项.初步询 价中有 入围报价 的配售对象未能参与本次网下累计投标询价, 或未能在规定的 时间内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视其为违约.主 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

10、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凡参与初 步询价报价的配售对象, 无论是否有 入围报价 , 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11、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相关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代码 及名称、收付款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等) ,以2009 年7月13 日(T-7 日) (初步 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信息为准,未 在上述时点前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 信息不一致所致后果由询价对象、配售对象自负.

12、在出现申购不足或难以确定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 销商)可采取削减发行规模、调整发行价格区间、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等 措施,并将及时做出公告和依法做出其他安排.

13、 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的资 金需求额,公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需要调整投资规模,募集资 金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自筹解决;

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 招股意向书中公布的拟投入项目资金需求总额, 超过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 金或偿还公司金融机构贷款.

14、根据《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 -

4 - (财企[2009]94 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资委以《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资产权[2009]461 号)批复,在本公司境 内发行 A 股并上市后,将本公司国有股股东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 然气集团公司、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分别持有的本公司 112,800 万股、2,400 万股、2,400 万股、2,400 万股(合计 120,000 万股)股份划 转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按本次发行上限的 10%计算) .若本公司实际发 行A股数量低于本次发行的上限 1,200,000 万股,则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 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应划转给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本公司股份数量按照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 1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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