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12-14 |
(二)项的规定,可以免于提出豁 免申请;
本次增持股份符合《证券法》 、 《收购管理办法》及《增持行为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院于本次增持股份过程中 在信息披露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6 年1月12 日3附件: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增持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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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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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tylaw.com.cn 邮编:100032 关于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增持 中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专项核查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020 号致: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又称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第五研究院 ,以下简称 五院 )的委托,就五院增持中 国东方红卫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卫星 )股份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 增持股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 中国证监会 ) 颁布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2014 修订) 》 (以下简称 《收 购管理办法》 ) 、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 行为指引》 (以下简称 《增持行为指引》 )及其它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本次增持股份所涉的相关材料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己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五院已承诺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必需的、真 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无隐瞒、虚假或 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
5 件一致;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该等文件未发生任何变化、变更、删除或失效 的情况. 此外,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我们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五院或其他单位出具的文件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五院就本次增持股份依照《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报备上海证券交易所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任 何其他目的.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五院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如下: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1、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增持股份的增持人为中国卫星的控股股东五院. 五院目前持有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证第
110000002218 号) ,五院住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31 号,法定代表人为张 洪太,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事业、经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开办资金为 19,101 万元,举办单位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宗旨和业务范围为 开展空间技术研究, 促进航天科技发展,外层空间技术开发,卫星、飞船及其他航天器研制,空间技术 成果推广,空间领域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卫星应用及空间技术二次开发应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