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6-12-14 |
2、根据五院出具的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作为非自然人收购人,五院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 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6 (3)最近
3 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五院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内部组织性文件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 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