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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C 安排人: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恒生证券 有限公司,个别及共同安排设立计划,并将安排分销本 行的任何特定系列结构性产品,包括但不限於协助编制 任何有关公开发售文件或市场推广资料以及就某一特定 系列物色分销商.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根愀鄯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 「证券及期货条例」 ) 注册,可进行第
1 类、第4类、第7类及第
9 类受规管活动.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根と 及期货条例为第
1 类、第4类、第5类、第6类及第
9 类受 规管活动的持牌人.恒生证券有限公司根と捌诨 条例为第
1 类及第
4 类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为 《守则》 所指的 「产品安排人」 . 最低投资额: 本行将於有关条款表内列明最低投资额. 本行的结构性产品 的管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香港」 ) 法律. 上市: 本行的结构性产品不会於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 所得款项用途: 本行一般会将其结构性产品的所得款项作订立交易用 途,以对冲本行於结构性产品的风险. 本行的计划的发行量: 本行的计划的总发行量并无限制. 售后冷静期: 指示性条款表将列明售后冷静期是否适用於某一特定系 列的本行的结构性产品. 庄家活动安排: 本行的结构性产品乃为持有直至到期而设计.然而,本 行将为 阁下提供每日庄家活动安排,以便 阁下售回 结构性产品.有关产品小册子及指示性条款表将列明适 用於某一特定系列的本行的结构性产品的特定庄家活动 安排. 阁下应注意,实际售回价可能远低於 阁下投 资的款项. C
7 C 何谓本行的结构性产品本行的结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