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3-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 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确保独立董事议事程序,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高独 立董事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4 年修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 )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 培训工作指引》等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铜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其所 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 立董事应独立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 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担任独立董 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其它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章程,具备担任公司董 事的资格;
(二)具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上 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规则 (包 括但不限于适用的会计准则) ;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 经济或者其它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配偶的父母、 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本处所述系指 重大业务往来 系根据《上 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上交所认定的 其他重大事项.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