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7-03-15 |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 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 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 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 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聘任适当人员担任 独立董事, 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 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 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曾具备注册会计师(CPA) 、高级会计 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任免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 容. 第十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 关材料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江西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西证监局 ) 和上交所. 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 面意见. 中国证监会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可作为公司董事候选人,但不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 被中国证监会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 应当在公 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交所审核无异议为前提, 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上 交所.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向上交报送 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上交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 和独立性进行审核.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应当在股东 大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上交所提出异议的情况作出说明, 并表明不将其作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由董事会提请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前述情况及 《公司法》 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予以披露, 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 明.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任职后出现本制度规定的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情形的,应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