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7-07-23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有以下情况之 一时, 委员会主任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日内签发召开会议的通 知: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负责将会议 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 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 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委员会委员在收到会议通知后, 应及时以适当方 式予以确认并反馈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出席会议、行程 安排等) .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委员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本委员 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 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委员未亲 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 也未在会议召开前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放弃权利.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委员也可以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面意 见的方式行使权利, 但书面意见应当至迟在会议召开前向董事会 办公室提交.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 未委托本委员会其他委员,也未于会前提出书面意见;

或者在一 年内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次数不足会议总次数的四分之三的, 视 为不能履行委员会职责,董事会可根据本规则调整委员会成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名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本 委员会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委员 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 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纪要中载明.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遇有特 殊情况,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经委员 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方式的,委员会委 员应当在会议通知要求的期限内向董事会提交对所议事项的书 面意见.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有关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和相关人 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委员的要求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当委员会所议事项与委员会委员存在利害关 系时,该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协调委员会与相关 各部门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列席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与公司有 关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发会议 通知等会务工作.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办公室) 、 战略规划部、 财务部、 法律合规部等负责准备和提供会议所议事项所需的相关资料, 负 责与有关部门 (包括委员会在议事过程中聘请的公司有关专家或 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的联络.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依据委员会职责制定为委员会提供服务 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为委员会提供工作服务, 为董事会 办公室(监事会办公室)、 战略规划部等部门的工作提供支持和配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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