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7-10-12

非上市公司的由 具有国际会计认证资格的独立会计师编制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和账目附注)或由合资格的会计师根据ISRE2400进行的审查报告 v) 股票和基金 - 根据资产负债申报声明中的提名日期,提供股票账户交易记 录,股票或基金账户登记,股票/固定利率证券/债券证书,转让证书等. vi) 通过信托持有的资产 - 提供信托契约的复印件(包括所有附件及信托计划). c) 申请人签名声明,说明用何种方式把用于核准显赫投资项目的资金划转.申请人必 须提供资金划转/银行文件证明用于核准显赫投资项目的资金是来源于已提名的资 产.申请人也须提供文件合理地证明资金的流向. 23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E-mail: [email protected] Octo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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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 资金来源 a) 申请人签署的资金来源声明,证明其用于核准显赫投资项目的资产是合法获得并详 细说明资产的来源. b) 资金来源的有关证明文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 i) 经营收入:企业所有权、企业运营和利润分配的证明(如企业登记和股东入 股的记录,财务报表,税务记录等). ii) 投资收益:证明投资活动和表现的文件(如股票交易公司签发的文件,房地 产购买或出售的合同,租赁合同,投资产品合同等). iii) 赠与/继承资产:证人见证的赠与契约/遗嘱、证明赠与人如何积累该资产 的文件及证明资产是由赠与人转移的文件. iv) 如不能提供可被核实的证据证明财富的积累,以往的银行记录若显示申请人 已持续拥有资金一段相当长的时间或可提供帮助. c) 如资产已在澳大利亚境内,请提供文件证明在澳资产与所述资金来源有关. C. 核准显赫投资项目 注意:申请人在递交申请前所作的投资不可计入核准显赫投资项目.申请人应等候被知 会时才对核准显赫投资项目作出投资及提供有关证明. a) 提供文件证明此清单A部分的资产转换为现金及有关资金划转到核准显赫投资项 目,包括银行对账单指出日期、金额、存款人及受益人姓名、及相关的金融机构. b) 证明申请人已作核准显赫投资项目的文件: 负责的基金经理为每一项投资项目签发的1413D号表格. 填写表格的注意事项: (i) 签署声明的日期应在作出有关投资以后 (ii) 如签署的基金经理在该基金发起单位并没有职衔,须提供一封由该基金 发起单位发出的授权函 (iii) 表格的B部 (风险投资与成长型私募股权基金(VCPE)),如果您在提供 有关已作核准显赫投资项目证明时还没有与某一VCPE基金达成承诺约 定,请提供以下证明: 1. 如资金存放于现金管理信托,信托经理须签署B部;

或2. 如资金存放于澳大利亚授权存款机构 (请参阅 授权存款机构 清单),请提供账户对账单证明资金已存入及一份由申请人签 署的声明承诺该资金会投资于VCPE基金. c) 提供已签名及被见证的1412号表格原件. 23F Harbour Centre,

25 Harbou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E-mail: [email protected] Octo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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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所有申请人须提交的文件 请提供下列D至E部分所列的文件 D. 英语能力 a) 每个年满18周岁的申请人应拥有日常英语能力.请参考我怎样才能证明我有日常英 语能力获取更多资料. b) 未达日常英语水平的申请人(包括主申请人及年满十八周岁的申请人),请提交一份 声明表示该申请人愿意支付第二期签证申请费. E. 个人资料 a) 每一名申请人护照的个人信息页 (若护照在递交申请后换发, 提供新护照的认证件) b) 相关机构签发的居民身份证 c) 所有申请人的出生公证书(如有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也需提供) d) 若任何一名申请人曾更改姓名,提供公证书证明姓名的更改 e) 户口簿 f) 结婚证或文件证明至少12个月的伴侣关系(例如联名银行账户对账单, 主要资产共 有证明) g) 离婚证,如有关于孩子的监护权的证明也需提供 h) 所有年满18周岁或以上的未独立子女,提供经济上依靠父母的证明 i) 如您想携同一个18周岁以下子女到澳大利亚, 而该子女的生父/生母并没有包括在申 请内,请提供文件证明您有法律权利携同该子女到澳大利亚,包括: ? 不随子女移民的生父/生母提供被公证的同意函连同其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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