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 2018-03-10 |
0 188,250,000 66.05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于
2005 年12 月19 日经相关股东会议通过, 以2005 年12 月28 日作为股权登记日实施,于2005 年12 月30 日实施后首次复牌.
2、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无追加对价安排.
二、天士力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有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一)公司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诺 根据天士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公司股东承诺如下:
1、天士力集团承诺 (1)为了顺利推进本次股权分置改革,天士力集团股东会已通过决议,同 意帝士力用其持有的天士力 14,043,000 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4.93%)及1,857.989 万元现金对天士力集团增资;
天士力集团承诺依其受让股份份额向流 通股股东支付相应对价;
(2)2005 年11 月2日,天士力集团与尖峰集团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双 方约定由尖峰集团向天士力集团转让其持有的天士力 6,804,000 股(占天士力总 股本的 2.39%)股权,转让价格为每股 9.77 元,天士力集团承诺依其受让股份份 额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相应对价;
3 (3)持有的天士力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36 个月内不 上市交易或转让.
2、天河振凯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除在
12 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外,在24 个月内上市交易出售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天士 力股本总额的 5%.
3、帝士力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 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4、永生建筑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 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5、中央药业承诺: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在12 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二)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1、天士力集团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 天士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前, 帝士力对天士力集团的股权增资和尖峰集 团向天士力集团转让天士力的股权之过户登记手续和股权变更手续办理完毕. 天 士力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时, 天士力集团依其受让股份份额向流通股股东支付 了相应对价. 天士力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份(以下简称 限售股份 )由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登记公司 )锁定,未上市 交易;
天士力集团未以其持有的限售股份为标的与任何人签署任何转让协议,该 等限售股份未发生转让.
2、天河振凯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
2007 年1月4日,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
12 个月后,天河振凯持有的 14,250,000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2008 年1月2日,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
24 个月后,天河振凯持有的 1,941,429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3、帝士力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
4 2007 年1月4日,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
12 个月后,帝士力持有的 10,219,286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4、永生建筑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
2007 年1月4日,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
12 个月后,永生建筑持有的 9,412,500 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5、中央药业的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书签署之日:
2007 年1月4日,即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