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8-04-08

20 元,午餐补助每人每日

30 元.

(十)用于安排残疾人上岗模范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扶助,劳动保障扶助标准为: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上岗就业,稳岗两年或以上的,每稳岗

1 名残疾人

2 年或以上的, 一次性给予用人单位

5000 元用于劳动保障扶助. (十一)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模范劳动保障扶助,补助标准由区残联提出,报残保 金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十二)用于开展促进就业专项活动的支出,包括:举办残疾人就业招聘会、举行 残疾人展能节、各类就业技能或服务竞赛等.

3 (十三)用于残疾人参加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劳动职业技能培训费核销支出,标准 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四)用于残疾人参加培训的综合补贴,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 办法》规定执行, 《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的,按区残联制订的有 关标准和条件执行. (十五)用于奖励残疾人考取职业技能证书的支出,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 疾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六)用于奖励残疾人中职业技能人才的支出,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扶持残疾 人就业办法》规定执行. (十七)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培训的费用支出,标 准按每位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每年

2000 元的标准安排. (十八)用于区残联组织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者培训的费用支出,培训学时为

100 学时,培训经费标准按当年财政培训标准. (十九)用于配备就业服务人员的费用支出.配备标准为:每150 名劳动年龄段内残 疾人配

1 名就业服务人员,不足

150 名的配

1 名;

工资待遇参考社工标准. (二十)用于扶持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费用开支,标准为:经区残联认 定,对集中安排

10 名及以上残疾人上岗就业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

5000 元的标准发 放劳动保障扶助. (二十一)用于残疾人的就业培训基地设施建设及运营经费支出、就业示范点及就 业服务设施建设经费的补助. (二十二)用于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补贴,补贴标准及条件参照《深圳市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执行. (二十三)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 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具体标准及条件按市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十四)用于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扶持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的建设和运营,标 准及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托养服务办法》和《深圳市宝安区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扶持 办法》执行. (二十五)用于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能力评估服务开展、就业数据信息化建 设等残疾人就业服务支出. (二十六)用于各街道职康中心日常运营费用、无障碍设施安装及设备购置费、残4疾人服务设施建设、修缮与改造项目支出. 第五条 康复开支

(一)用于本辖区户籍精神病患者康复经费支出,包括:精神病患者服药管理和补贴 (包括药品费每人每月

300 元、常规检查费每人每年

400 元、服药疗效评估费每人每年

200 元) ,诊疗费按实结算;

重性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每人每月不高于

3500 元,精神病康 复者入住中途宿舍补助每人每月

2500 元(市、区各一半) .

(二)用于购置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样品及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购置费用支出, 购置的标准和条件按《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样品购 置费用按实际支出安排.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