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8-04-08 |
3、程序:在确定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施 之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公司应将增持重庆燃气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 重庆燃气,并由重庆燃气进行公告,增持计划应披露增持资金、增持股份数量范 围、价格区间、实施时间等信息.本公司将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 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具体方案,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承诺:(1)如果以重庆燃气回购社会公众股作为稳定股价的措施(或措 施之一),在回购方案提交重庆燃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本公司及本公司 委派的董事将确保投赞成票.(2)如果以本公司增持重庆燃气股票作为稳定股 价的措施(或措施之一),且本公司已书面通知重庆燃气增持股份的具体计划并 公告,如本公司无合理正当理由未能实际履行的,则重庆燃气有权将与本公司履 行增持义务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应付控股股东现金分红予以截留, 直至本公 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 司履行增持义务.
三、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发行前本公司有两名股东――重庆能源(持股75%)、华润燃气投资(持股 25%).
(一)重庆能源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一、重庆燃气系本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 是本公司发展战略布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担负着打造重庆市天然气安全供应保 障体系的社会使命,因此,本公司将长期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并 保持控股地位.
二、在本公司所持重庆燃气股份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将继续秉承 长期持有、不轻易减持的原则,仅在本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通过其他所有方式筹集 仍存在缺口的情况下,方考虑进行适当减持.
1、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两年 内, 每年减持发行人的股份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1.5%, 减持价格根据减持当时 重庆燃气股票的市场价格确定, 并且不得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若发行人股份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发行价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减持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 大宗交易系统、协议等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进行.
2、在本公司持股锁定期满后 两年后, 减持价格在满足本公司已作出的各项承诺的前提下根据减持当时的市场 价格而定,具体减持方案将根据当时证券市场情况、本公司的经营状况、或上级 主管部门的要求拟定.
三、如果发生减持行为,本公司将严格遵循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备案(或报批)等相关法 律程序,并提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得减持.
四、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则减持股份所得全部归重庆燃气所有,由重庆燃 气董事会负责收回.
(二)华润燃气投资已向本公司出具《关于持有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声明》:
一、本公司作为发行人的战略投资者, 将严格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股票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其在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