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8-06-29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件辽组通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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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2 4号 关于印发 《 辽宁省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 管理办法 ( 试行)》的通知 各市委组织部,省(中)直有关单位: 现将 《 辽宁省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管理办法 (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财政厅―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审计厅辽宁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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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4月1 8日―2―辽宁省选派到乡村工作干部 管理办法 (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对各级选派 到乡村工作干部的管理监督,推动我省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 战略,根据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 关于加 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大规模选派干部到乡镇和村工作 推动乡村振兴实施方案〉 的通知》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对象,是指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 推动我省乡村振兴战略部署,从全省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 单位集中选派到乡镇和村工作的选派干部.此前选派到贫困 村的驻村干部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条 选派到乡镇工作的干部一般担任乡镇党委第一 副书记,少数职级高的干部可担任乡镇党委第一书记.选派 到村工作的干部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个别单位选派的党 外干部,可担任乡镇长助理,但要驻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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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干部选派 第四条 选派干部一般应为本单位处科级工作骨干,优 先选派有领导工作经验的市厅级和县处级后备干部,鼓励离 开领导岗位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参与选派.酌情选 派身体健康且有帮扶意愿的退休干部到乡村工作. 第五条 选派干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 一)政治素质好,牢固树立 四个意识 ,坚定 四个 自信 ,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 中央决策和省委部署;

( 二)事业心和责任感强,工作能力突出,善于谋划工 作、协调项目、推动发展;

( 三)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对群众有感情,善于 做群众工作,能够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 四)勤勉敬业,吃苦耐劳,作风扎实,精神状态好, 有较高的工作热情;

(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省、市选派干部重点安排到经济困难乡镇和集 体经济薄弱村工作,县(市、区)选派干部安排到经济状况 较好的村,原选派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保持不动,实现选 派干部对全省经济困难乡镇和所有行政村全覆盖. ―

4 ― 第七条 选派干部职务任免手续由县 ( 市、区)委组织 部和乡镇党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选派干部不占乡镇和村班 子职数,不参加换届选举;

选派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原 职务职级、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党组织关系转 到乡镇和村党组织,参加乡镇和村党组织的组织生活和班子 会议.因机构改革要重新安排干部工作的单位,要优先安置 好选派干部. 第八条 选派干部工作期限从到乡村报到开始计算,原 则上要在乡村工作3年.因身体健康、工作调动等特殊情况 不能继续在乡村工作的,由派出单位报同级组织部门批准 后可调换 人员.选派干部驻乡村工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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