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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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选派干部不履行职责等问题知情不报、故意隐 瞒,在考勤、考核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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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五条 对派出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和支 持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1 )对选派干部人选把关不严,经考核多数不胜任帮扶 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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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经常安排选派干部回本单位工作,影响帮扶工作正 常开展的;
( 3) 对选派干部一派了之、不管不问,监督管理缺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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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长期不到选派干部所在乡村调研指导,帮扶工作不 力,支持保障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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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失职失责的选派干部,情节较轻的严肃 批评,督促整改;
情节较重的进行诫勉;
对不适宜在乡村工 作的召回调整, 2年内取消评优资格、不得提拔重用.对失 职失责县 ( 市、区)和乡镇党委及派出单位,情节较轻的作 出书面说明,并约谈主管领导;
情节较重的在一定范围内通 报,责令限期整改,并约谈主要领导.
第七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委组织部负责 ―
2 1 ― 对选派干部到乡村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和组织协调等 工作.省直机关工委、省委高校工委、省国资委党委负责对 归口管理单位选派干部的组织实施、跟踪指导等工作.市级 党委负责对本市范围内选派干部的统筹安排、组织实施、跟 踪指导等工作.县级党委负责统筹做好本区域内各级选派干 部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管理考核和工作保障等工作.乡 镇党委负责对本乡镇内各级选派干部的日常管理、服务保障 等工作.财政、金融、涉农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支持选 派干部到乡村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派出单位切实负起派驻主体责任,做好选 派干部工作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等工作.建立 派出单位与选派干部的捆绑帮扶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 带头深入选派干部所在乡镇和村开展调研,帮助协调政策、 资金、项目,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动帮扶工作计划落 实,当好选派干部的坚强后盾. 第二十九条 县乡党委和派出单位共同负责为选派干部 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办公、食宿等问题.派 出单位可利用公用经费,参照差旅费中伙食补助费标准给予 生活补助,按规定安排通信补贴、报销交通费用和办理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高校选派干部休假,可参照公务员年休假的 标准执行,不再休寒暑假.其他待遇保障按国家有关规定 ―
3 1 ― 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市县党委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 定相关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4 1 ― 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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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4月1 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