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 2018-06-29 |
第五章 考核激励 第十九条 对选派干部考核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统筹安 排,市委组织部具体指导,县(市、区)委组织部负责组织 实施,派出单位派人参加,每年与乡镇和村班子年度考核一 并进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程序为: ( 一)述职测评.选派干部在乡镇或村班子年度考核会 议上,围绕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述职,由参会人员根据选 派干部述职情况及平时表现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参加村班子 考核的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应不少于3 0人;
( 二)个别谈话.考核组与乡镇或村班子成员、普通党 员干部和村民代表进行个别谈话,听取对选派干部的评价意 见,同时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核实相关工作事项;
( 三)实地查看.考核组实地查看选派干部引进项目、 发展产业、加强党建等工作情况,入户走访群众了解帮扶和 解决问题情况;
( 四)确定档次.县(市、区)委组织部综合平时考勤、 督查指导和考核评议情况,对域内选派干部年度考核档次进 行评定.对公务员身份选派干部,按优秀、称职、基本称 ―
9 ― 职、不称职4个档次评定,对公务员以外身份,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评定.评定优秀档次名额, 按照本县 ( 市、区)内选派干部2
0 %比例掌握,不占派出 和派驻单位指标.选派干部考核结果,分别反馈派出单位及 其同级党委组织部门,作为评选先进、提拔使用、晋升职 级、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选派干部被评定为 基本称职 基本 合格 档次的,由派出单位组织 ( 人事)部门批评教育,限 期督促整改;
选派干部被评为 不称职 不合格 档次的, 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派出单位进行约谈,督促召回调换并 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部门根据选派干部年度考核结 果,结合平时督查指导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 照综合评定、优中选优的原则,每年评选本级选派干部工作 先进单位和优秀个人,并以通报形式进行表彰奖励.对符合 任职条件的优秀个人,建议派出单位优先提拔重用.对表现 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建议派出单位优先推荐职称评审.
第六章 严肃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选派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帮扶职 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0 1 ― (
1 )不遵守工作纪律,在驻乡村期间经常不在岗、擅自 脱岗,不服从县 ( 市、区)和乡镇党委管理的;
(
2 )作风飘浮、工作不深入,对帮扶乡镇或村情况掌握 不清,导致困难原因查找不准、推进经济发展措施不明、帮 扶成效不明显、多数群众不满意的;
(
3 )抓基层党建工作不力,制度规范不健全,党内生活 不正常,基层党组织软弱涣散的;
(
4 )违反廉洁自律纪律,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吃 拿卡要,挪用、挤占、冒领帮扶资金,在工作和生活方面有 不良行为的;
(
5 )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对县 ( 市、区)和乡镇党委不履行或不正 确履行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
1 )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缺失,对选派干部在岗和履职情 况督导检查不力,导致选派干部长期脱岗的;
(
2 )对选派干部管理约束不严,出现违反政治纪律、廉 洁纪律、群众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造成恶劣影响的;
(
3 )对选派干部教育培训、协调服务、支持指导不到 位,严重影响开展帮扶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