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8-07-09

2 份.公司章程 大纲和细则中应特别载明相关初始签字方认缴的股份数量, 每一初始签字方应至 少认缴

1 份股份,且初始签字方最少为

2 位,也即公司应至少有

2 名股东. 如果公司章程细则允许, 在经过公司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后,公司可以减少股 本,但该等减少的决议还受制于法院的确认令.

5、股东、董事和管理层 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的分红收益, 且相关股东权益在公司章程及其细则中 会有明确约定, 该等约定只有经过股东会特别决议方能进行修改.公司股东大会 一年应召开一次, 时间应在公司财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不超过上一次股东 大会结束的

15 个月内. 公司由董事进行管理, 董事的认命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进行.董事对公司应 负有普通法下信托责任、公司章程约定的义务以及《公司法案》或其他法律法规 明确规定的义务.津巴布韦公司应至少包含

1 名津巴居民董事. 此外,津巴布韦所得税法还规定,在津巴从事贸易且有办公场所的公司,应 自在津巴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的

1 个月内任命一名津巴居民为公众高管. 公众高 管对执行津巴布韦法律的相关要求负责, 任何由该公众高管依其职责执行之行为 均被认为是公司的行为.

(五)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代表处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在津巴布韦境外成立的公司在津巴境内从事业务时, 可以外国分支机构的名 义而不需要在当地注册公司. 但外国分支机构的设立需要津巴布韦司法部的批准 以及在公司注册处注册.向津巴布韦司法部提交的材料包括: (1)CR18 表格并妥为填写 (2)母公司的有关注册信息,且被该母公司所在国的津巴布韦使馆认证, 如相关文件为外语,应经过翻译并认证;

(3)CR14 表格(包括在津巴代表该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信息) ;

(4)CR6 表格(为该分支机构在津巴的地址) (5)缴费

520 美元 在津巴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在津巴布韦境内保留

12 个月内有关在津巴进 行之业务的财务记录备查.

2、代表处 代表处的设立流程与要求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类似, 但不同的是代表处不能 从事任何有营利性质的活动.

(六)信托 信托的设立可通过向契约登记处递交信托契约而成就.

四、投资津巴布韦

(一)新建项目 外国投资者在津巴布韦投资新建项目, 需要在津巴布韦投资管理机构 (ZIA) 办法投资证(Investment License) .审批过程约

45 天,申请时递交的 ZIA1 表格 包含了项目的计划,在递交的同时应缴纳

500 美元(不予退回) ,如申请成功则 在办法投资证时应再缴纳

2500 美元.ZIA 为外国投资人提供了一站式服务,但 需要注意的是外资在津巴布韦的投资受到本土化法案的限制, 具体可详见

第五章 有关本土化政策的介绍.

(二)现有项目收购 外国投资人收购现有津巴公司股份,除申请投资证外,还需要相应获得津巴 布韦储备银行的外汇管理批准. 外资并购津巴布韦当地非上市公司或参与重组,需要津储备银行批准.一般 外资最多可收购当地非上市公司 40%的股份,超过该比例时需要储备银行特批. 外资并购津巴布韦当地上市公司股份不需要储备银行批准, 但前提是并购后外资 持股比例不超过 40%,且单一外国投资人持股比例不超过 10%.具体可详见第 六章有关外汇管制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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