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7-09 |
(三)投资证申请材料 向ZIA 提出的申请文件(IC1 Form)中应当披露的内容包括:项目的选址、 项目的预开工时间、投资描述、股权结构、产出产品或服务的介绍、预计外汇收 入、雇员情况等、对配套设施的需求.针对合资项目,申请文件(JV Form)还应 披露资本负债率、投资资金来源、货币投资和实物投资明细等. 如果外资投资项目可能导致以下情况,申请人应当附上环评报告,说明环境 管理措施:干扰地下水位、改变地貌、产生有害气体、人员搬迁、影响生物多样 性、影响考古遗址、影响野生动物等. 根据投资中心法案(Investment Center Act) ,ZIA 应当在收到申请的
45 日内 进行决定,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特别规定 津巴布韦对外资参股企业的注册资本有特别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外汇现 金、机器设备投资入股,但是不得以原材料、技术、注册费、服务等形式出资入 股.
(五)投资限制领域 特别注意的是, 以下领域未获得本土化部长和经济计划部长的批准前,外国 投资者不得投资,且51%的权益应为津巴本国主体持有: (1)农业:食品生产和经济作物;
(2)交通:载客公交、出租车及汽车租赁;
(3)零售及批发;
(4)美容美发;
(5)劳务中介;
(6)不动产中介;
(7)家政服务;
(8)谷物加工处理;
(9)面包制作;
(10)烟叶评级及包装;
(11)烟叶处理;
(12)广告代理;
(13)牛奶生产处理;
(14)本地艺术及手工艺品生产、推广及分销.
五、本土化法案的相关要求 津巴布韦政府于
2007 年颁布《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 ,该法案不但致力于 规定津巴布韦商业运营中津巴本国所有权的比例,设立 国家本土化及经济授权 委员会 和 国家本土化与经济授权基金 ,并授权本土化部长颁布法规(受制 于一些批准程序) .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的核心是: 政府通过本法案或其他法律法规项下的方式, 尽力保证津巴布韦境内公众 公司或其他商业中至少 51%的股权应为津巴布韦本国主体持有 , 其中 商业 包含任何的公司、组织、联盟或合伙等所有有收入的主体(包 括其成员有收入) ,而无论该等主体是否为按照《公司法案》登记注册的主体. 同时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给予了本土化部长一系列的权利来执行和管 理相关本土化事务, 这也使得津巴布韦本土化的要求被大范围的扩大,目前与津 巴布韦本土化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如下,建议予以高度重视: (1)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 (Chapter 14:13) ;
(2)法案 14/2007, 11/2009;
(3)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总则规定 2010;
(4)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总则规定 2011;
(5) 《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投资信托转移 2010. 从上可以看出,津巴布韦政府旨在通过《本土化及经济振兴法案》实现津巴 布韦境内公众公司或其他商业主体中至少 51%的股权为津巴布韦本国所有的目 的.该法案要求所有在一定规定的价值之上的商业主体,必须自《本土化及经济 振兴法案》实施之日起(2010 年3月1日)的5年内或该商业开始运营之日起 的5年内,将不少于 51%的股份权益转由津巴布韦本国主体所有. 《本土化及经 济振兴法案》 也允许在为津巴布韦其他社会或经济目标之必须的情况下,可对法 案作出变更,但该等变更需要本土化部长的批准.需要注意的是, 《本土化及经 济振兴法案》所指的津巴布韦本国主体是指 在1980 年4月18 日(津巴布韦独 立日)之前,因其种族遭受过不平等对待的人及其后代,包括由这些人及其后代 控制的公司、组织、联盟或合伙 . 任何在津巴布韦经营但没有津巴本国主体持有至少 51%权益的经营主体, 且 该主体的净资产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