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8-10-20 |
5 的D1 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非常相关.所 述牵引杆
5 包括构建部件―细长的中间杆部 50,该牵引杆带有固定 在其两端的浇注的连接件
16、18.该连接件的每个端头
12、14 上都 包括竖直开口
8、10.销型部件穿过开口
8 和10,将牵引杆
5 固定在
17 车厢
100 的中心梁
110 上.如果主体
24 与杆部
50 的形状不同,则主 体24 需要减小的衬套部
40 作为带有与中间杆部
50 的形状互补的结 构的唯一部件,从而使主体
24 和杆部
50 容易连接.从概念上讲,只 要端头
12、14 是浇注的,浇注件仍然会包括直接固定在端头上的减 小的衬套部 40,而构建的杆部
50 的长度会增大,从而不再需要实际 的主体部分 24(参见第
4 页第 8-10 行,第7页第 11-24 行,第9页第 7-14 行和附图 1-5) .从讨论的发明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可以 看到,中间杆部
50 和要求保护的发明中的使至少一个凸起连接件的 第二端部与另外一个凸起连接件的第二端部咬合的结构的作用相同.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基于 D2 和D1 得到要求保护的发 明.
18 1.3 比较和讨论 (1)比较 创造性 JPO KIPO SIPO 无无无引用的文件 JPO KIPO SIPO D1+D2 D2 D2+D1 三局都认可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给定的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 性,但是在选取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时有点不同. 日本特许厅选择 D1 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D2 被选为否定要 求保护发明的创造性的第二参考文件. 相反,中国知识产权局选择 D2 作为最接近的对比文件,D1 被 选为否定要求保护发明的创造性的第二参考文件. 韩国特许厅的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