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19-07-02 |
2019 年11 月1日起,实施燃油蒸发排放系统检测项目. (省生态环境厅、市 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
6 ― 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2019 年年底前,排放检验机构 应在企业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 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 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全覆 盖.对于为省外车辆开展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合格率异 常的排放检验机构,应作为重点对象加强监管.严厉打击排放检 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 (省生态 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省公安厅等参与) 强化维修单位监督管理.各地要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 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篡改破坏 OBD 系统、 采用临时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 检验的行为, 依法依规对维修单位和机动车所有人予以严格处罚. (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 .各地 要建立排放检测和维修治理信息共享机制.排放检验机构(I 站) 应出具排放检验结果书面报告,不合格车辆应到具有资质的维修 单位(M 站)进行维修治理.经M站维修治理合格并上传信息 后,再到同一家 I 站予以复检,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具合格报告.I 站和 M 站数据应实时上传至当地生态环境和交通运输部门, 实现 数据共享和闭环管理.2019 年年底前,各地全面建立实施 I/M 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局等 ―
7 ― 参与) 4.加快老旧车辆淘汰和深度治理. 推进老旧车辆淘汰报废.各地要制定老旧柴油货车和燃气车 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有条件的地市可采取经济补偿、限制 使用、加强监管执法等措施,促进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 的柴油货车、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或 油改气 的老旧燃气车辆. 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上述车辆不再办理跨地市转移登记业务.划 定禁止冒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行驶的区域, 基本消灭黑烟车. 鼓励地方研究建立与柴油货车淘汰更新相挂钩的新能源车辆运营 补贴机制, 制定实施便利通行政策. (省交通运输厅、 商务厅牵头, 省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财政厅等参与) 推动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 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 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 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 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