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3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6 的发生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对投资方是否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的评估.对于有 能力进行表决而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的投资方,这些特定情况或事件不需要已经 发生. 一个大部分以预先设定的方式经营的结构化主体通常是为了对回报可预计且无需或很 少需要投资方持续投入的资产进行投资而设立.然而当回报未能实现时需要进行事先 确定的范围之外的决策.这些决策可能包括: ? 对于高质量的应收款组合,关于在发生违约时如何回收的决策;

? 对于债务证券的组合,关于改变投资标准的决策,例如当 AAA 级别的发行人数量 减少时,允许投资于 AA 级别的证券;

? 对于权益投资的组合,当一项投资的价值发生重大、不可预见的下跌时,出售还是 持有该投资的决策;

? 对于不动产权益,当一个信用良好的租户违约或者物业遭受严重的有形损坏时应采 取的行动. 此类决策对结构化主体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它们是结构化主体的相关活动.所以,关于拥有对结构化主体的权力的分析应集中于作出此类决策的能力. 结构化主体的经营方式使得其自成立后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没有作出过决策似乎是 常见的.在评估谁拥有对结构性主体的权力时,充分了解:(1)结构化主体的目的和 设计,以及(2)在其成立后作出的任何决策,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所有按预先设定的方式经营的结构化主体都有相关活动.然而,在极少的情况 下,在详细评估结构化主体的目的和设计以后,可能发现在结构化主体成立以后需作 的唯一决策是与不会对被投资方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活动相关.于是,结构化主 体成立之后没有针对其相关活动的决策,仅有的对结构化主体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 决策是成立阶段进行的决策. 在极少数结构化主体成立之后没有针对其相关活动作出决策的情况下,结构性主体的 初始设计可能是对结构化主体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活动.但投资方参与被投资 方设计的事实并不一定意味着投资方拥有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的表决权.常常有多 个利益方参与被投资方的结构设计,而被投资方最终的结构包括所有利益方同意的内 容.仅凭投资方参与被投资方结构设计的事实本身不构成确定投资方拥有对结构性主 体权力的充分证据.因此,在确定投资方是否对结构化主体拥有权力时,应仔细评估 结构性主体成立时作为设计的一部分而实施的活动和作出的决策. 在作出此类评估时,投资方需要考虑其在被投资方中的权益的重要性以及在被投资方 设计过程中的参与程度(包括评估其在设计过程中的表决权范围).投资方在被投资 方中的权益以及在其设计过程中的参与越重大,则越表示投资方有能力及动力出于其 自身的利益进行决策,因而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德勤会计聚焦―《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

7 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表明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的情形 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 方拥有权力:

(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二)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但通过与其他表决权持有人之间的 协议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表决权的. 观察 通过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而拥有对被投资方权力一般有两种情况: ? 由持有大多数表决权的持有人投票决定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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