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04

超过

30 天的培训,超过 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 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 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

1 天. 单位内部具备培训条件的,应当充分利用内部培训场所举办 培训. 第十条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1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

2000 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

3000 元. ―

4 ―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 得延至县及以下. 各单位应当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内,择优选择培训机构. 高校培训应优先选择省内高校.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 5% 以内,最多不超过

10 人.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培训经费支出.住宿房间以标 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用餐安排自助餐或工作餐, 不得上高档菜肴, 不得提供烟酒;

7 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 考察、参观;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 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 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 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纳入部门预算管 ―

5 ― 理, 所需经费按照综合预算要求, 原则上通过单位日常公用经费、 非税收入或专项经费统筹解决. 第十六条 各单位负责同志对发生的培训费的真实性负责. 培训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 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 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 销.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 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 接待费、会议费;

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 小金库 . 第十七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 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培训费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 商品和 服务支出 类 培训费 款级经济科目中列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培训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 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要向社会公开. ―

6 ―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 行情况报送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报送内容包括 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人数、工作人员 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 第二十一条 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省财政厅、省审计 厅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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