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ddzhikoi | 2019-07-04 |
2 C 董事认为,买卖协议及股东协议的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该交易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 体利益. 一般事项 由於根鲜泄嬖虻14.07条适用百分比率低於5%,故该交易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 项下本公司的须予公布交易.本公布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收购事项」 指 本公司根蚵粜槭展MY HK股份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 指 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其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ECL」 指Emerisque Cavaliere Limited,於泽西岛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Spring的控股公司 「港元」 指 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澳门」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 「MY Greater China Brands」 指Marina Yachting Greater China Brands S.à.r.l.,於卢森堡注 册成立及登记,并为MY HK的全资附属公司 「MY HK」 指Marina Yachting Hong Kong Limited,於香港注册成立及 登记的公司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买卖协议」 指 本公司、Spring及ECL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订立的买卖协 议 「股东协议」 指Spring、本公司、MY HK及ECL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订立 的股东协议 C
3 C 「Spring」 指Spring Holdings S.à.r.l.,於卢森堡注册成立及登记的公司, 并为ECL的间接附属公司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该交易」 指 买卖协议及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 承董事会命 中国服饰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路嘉星 香港,二零一五年七月七日 於本公布刊发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路嘉星先生、张永力先生、孙如ハ壬盎葡 女士;
本公司非执行董事为王玮先生及林炀先生;
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邝伟信先 生、崔义先生及杨志伟先生.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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