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9-07-06 |
2018 年9月3日至
5 日,日内瓦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损害赔偿的量化问题 撰稿:哥伦比亚、约旦、摩洛哥、联合王国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 1.
在2017 年9月4日至
6 日举行的执法咨询委员会(ACE)第十二届会议上,委员会同意在其第 十三届会议上审议 就关于知识产权执法政策和体制等方面的制度性安排的国家经验进行信息交流, 其中包括以兼顾各方利益、全面而有效的方式解决知识产权争议的机制 等议题.在此框架内,本文 件介绍了四个成员国(哥伦比亚、约旦、摩洛哥和联合王国)的稿件,内容有关各自司法系统在知识 产权侵权案损害赔偿的量化问题方面的经验.文件还载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于2017 年10 月发布的关于经济救济量化问题的研究报告. 2. 四个成员国的稿件阐述了其在各自国家法律制度内,在损害赔偿的量化问题上所采取的不同做 法.稿件重点突出了对损害赔偿的不同评估方式,或者通过补偿机制,涵盖实际损失和利润损失,想 方设法准确评估受到的损害,或者通过其他机制,如预先设定损害赔偿、设定国家使用费和利润账 户.此外,稿件还讨论了计算损害赔偿时如何考虑侵权人方面破坏信用的影响以及是否有可能给予精 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的稿件重点介绍了
2017 年研究报告的要点,其中涵盖多个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稿件主要关注实质性的损害,特别是对权利人利润损失的评估、合理使用费 问题、对附带商品和包含侵权单品的商品的损害赔偿以及是否和如何考虑未来损失的问题. 3. 稿件按以下顺序排列: 对知识产权的损害的评估:哥伦比亚法律制度的观点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损害赔偿计算问题
7 假冒案件中的损失赔偿
12 WIPO/ACE/13/9 第2页联合王国确定知识产权侵权的损害赔偿额的经验
16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协会(AIPPI)经济救济量化研究报告
20 [后接稿件] WIPO/ACE/13/9 第3页对知识产权的损害的评估:哥伦比亚法律制度的观点 撰稿:工商监管局司法事务副总监 Jorge Mario Olarte Collazos 先生,哥伦比亚波哥大 * 摘要全面保护知识产权(IPR)必须包括这一机制,即旨在确保权利人因其专有权受到侵权行为所致损 害而获得有效补救甚至赔偿.当然,这方面的困难不小,在确定和量化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方面 尤其如此.本文件的目的是列出哥伦比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法官可用于确定和计算工业产权和版权领 域侵权活动造成的损害赔偿额的标准.
一、 引言1. 无形资产,包括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无形资产,在市场上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们不仅对公司 至关重要,对公共和私人实体也是如此,这些实体的活动在某种程度上基于对知识产权的利用. 2. 正是知识产权资产的无形性质,使尤其在赔偿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时,特别难以确定其价 值.这主要因为商标、专利和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等无形资产无固有价值;
它们从市场对其利用频率和 成功中获得价值. 3. 因此,全面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不能局限于制定防止或阻止侵权行为的机制.相反,它 们尤其应该包括确保权利人能因其专有知识产权受到侵权损害而获得有效赔偿的机制. 4. 这方面的困难当然非同小可,特别是在确立和计算知识产权侵权造成的损害方面. 5. 本文陈述哥伦比亚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法官在确定和计算侵犯工业产权和版权所致损害的赔偿额 时或许考虑的标准.本文首先简要解释哥伦比亚民事责任的概念,然后确定用于计算侵犯工业产权和 版权所致损害的现有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