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 2019-07-06 |
-
7 -
(二)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减轻、从轻 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处罚幅度实施处罚.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对同一违法行 为设定了可以并处处罚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按 照以下规则实施处罚:
(一)对只具有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
(二)对只具有从重情节的,实施并处.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对当事人同一违法行 为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行的同一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执行的不同法 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三)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执行的同一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除依据规定实施并处处罚外,一个行 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后, 其他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 得依据相同规定再次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当事人限 期改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30 日;
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改正,当事人申请延长的,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 -
8 - 当延长. 第二十条 违法行为属于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案件, 应 当及时予以移交.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三章 裁量实施程序 第二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定期公布 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 等.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全面、 客观收集行 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 据. 第二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充分听取当事 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 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在调查终 结报告中,提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以及给予多大幅度 处罚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内设承担政策法律事务审 -
9 - 查工作的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 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缺少必要证据证明的, 应 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调查. 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违反法律、 法规、 规章和本细则规定的,法制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材 料和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 由其全 面审查案件材料,并作出相应决定. 第二十七条 对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的裁量, 卫生 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增强说理性,在决 定书中说明处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裁量基准适用情况以及 对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是否采纳等内容.不执行本细则裁量基准 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作 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特别是对适用处罚种类和 幅度的理由要重点说明,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卫生计生行政 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