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6 |
(b) 倘由於未履行首份协议 (详情请参阅下文 「首批收购事项之条件」 一节) 项下(f)、(g)及(i)项条件而未能完成买卖若干首批平台公司之首批销售股份 ( 「放弃首批平台公司」 ) ,则Salcon Berhad须於其他首批平台公司之首批 销售股份完成后三个营业日内就放弃首批平台公司向买方退还首份协议按 金;
及C4C(c) 倘未完成买卖首批销售股份或首份协议因上文(a)至(b)项以外之任何理由 终止,则Salcon Berhad须於首份协议终止之日后三个营业日内向买方支付 相当於首份协议按金两倍之款项. (2) 人民币527,300,000元 (相等於约663,132,480港元) ( 「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 ) 将 於首份协议完成后支付,惟: (a) 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须按下列基准计算之调整金额 ( 「首份协议调整金额」 ) 作出调整: (i) 倘所有首批目标公司之负债总额 (经扣除少数股东权益) 超出所有首批 目标公司於首份协议完成管理账目日期之流动资产值 (经扣除少数股 东权益) 之金额高於首项基准,则须自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内扣除有 关差额;
(ii) 倘所有首批目标公司之负债总额 (经扣除少数股东权益) 超出所有首批 目标公司於首份协议完成管理账目日期之流动资产值 (经扣除少数股 东权益) 之金额低於首项基准,则须在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加上差额, 惟;
(A) 倘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仅由於有关负债总额价值减少而产生 (且 流动资产值并无增加) ,则有关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将不会高於 人民币13,570,000元 (相等於约17,065,632港元) ;
及C5C(B) 倘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由於其他理由而产生,则有关首份协议 调整金额正数须限於首批目标公司五月账目内出现之首批目标公 司於首份协议完成管理账目日期之现金及现金等价值金额 (经扣除 少数股东权益) 相比首批目标公司之现金及现金等价值金额 (经扣 除少数股东权益) 之升幅;
(b) 如有关若干首批平台公司由於未履行首份协议(f)、(g)及(i)项条件而并无 完成买卖首批销售股份 (有关详情请参阅下文 「首批收购事项之条件」 一节) ( 「放弃首批平台公司」 ) ,则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须扣减有关放弃首批平 台公司首批销售股份代价,再减去有关放弃首批平台公司的首份协议按金 金额;
(c) 须自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内扣除因根追菪槿魏挝シ粗Vせ蚵舴饺 何未偿还债务而对卖方提出之申索金额;
及(d) 倘任何首批目标公司自首份协议日期起直至首份协议完成日期内在并无买 方事先书面同意下承诺或同意承诺来自任何人士的借款或贷款予任何人士 (将予提取银行贷款以完成昌乐项目除外) 及 或倘买方於首份协议完成 前向首批目标公司之贷款或借款给予事先书面同意,但卖方并无促使相关 首批目标公司(i)允许买方有权监督款项用途或(ii)向买方提供有关买方可 能要求的贷款或借款资料,则买方有权自首份协议第二笔付款中扣除相关 贷款或借款金额. (3) 人民币17,000,000元 (相等於约21,379,200港元) ( 「首份协议第三笔付款」 ) 将於 首份协议完成后九个月后之十个营业日内支付,惟买方有权自首份协议第三 笔付款内扣除因於首份协议完成日期九个月内或於买方允许之较长期间内并 C
6 C 无履行或纠正之卖方任何未偿还或逾期债务或根追菪槿魏挝シ粗V 而对卖方提出之任何索偿.倘卖方其后纠正有关违反以使买方信纳、以彼等 为受益人厘定申索或於买方指定之合理时间期间内履行相关责任以使买方信 纳,则买方须偿还有关扣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