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6 |
(4) 人民币11,000,000元 (相等於约13,833,600港元) ( 「昌乐付款」 ) 应於卖方促使昌 乐实康於首份协议日期后三个月内 (或卖方选择於首份协议日期后六个月内) 完成昌乐污水处理厂之升级改造工程后支付.待升级改造工程完成后,昌乐 污水处理厂经处理之污水可供商业运营,并达至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 (GB 18918-2002) 1A标准 ( 「昌乐项目」 ) .卖方於昌乐项目完成后向买方 提交项目最终账目及昌乐项目之最终验收报告.昌乐付款应於符合本第(4)段 所列事项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
(5) 人民币11,000,000元 (相等於约13,833,600港元) ( 「收购事项付款」 ) 应於卖方(i) 促使南安实康自首份协议日期起九个月内完成收购始於后桥水库及止於官桥 水厂之原水传输管道 ( 「管道收购事项」 ) 后支付;
(ii)支付或促使支付管道收购 事项的代价;
及(iii)促使原水传输管道须在无产权负担的情况下收购.管道付 款应於第(5)段所述的事宜完成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 (6) 人民币16,900,000元 (相等於约21,253,440港元) ( 「水费付款」 ) 应於卖方促使南 安实康於首份协议日期后九个月内提高福建南安原水项目之水费 ( 「水费」 ) 人 民币1.03元吨(「水费涨价」 ) 后支付,惟: (a) 如水费增加至人民币1.2元 吨或以上,则买方须向卖方支付 (作为额外代 价) ,(i)有关涨价高於人民币1.2元 吨及最高为人民币1.3元吨,每人 民币0.01元 吨涨价为人民币650,000元 (相等於约817,440港元) ;
及(ii)有C7C关涨价高於人民币1.3元吨,每人民币0.01元 吨涨价为额外人民币 400,000元 (相等於约503,040港元) ;
及(b) 如水费增加至高於人民币1.03元吨,惟低於人民币1.2元吨,则相对於 人民币1.2元吨,每低於人民币0.01元 吨的,扣减人民币650,000元 (相 等於约817,440港元) . 卖方向买方提供实施水费付款涨价合理证明五个营业日内支付水费付款. 首份协议完成后之进一步代价调整 於首份协议完成后,根追菪橛Ω堵舴街坌胍韵铝蟹绞阶鞒鼋徊降髡: (1) 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为负数 (即倘所有首批目标公司之负债总额 (经扣除少数 股东权益) 超出所有首批目标公司於首份协议完成日期之流动资产值 (经扣除 少数股东权益) 低於首项基准) ,惟在首笔代价扣除首份协议调整金额负数, 则买方须向卖方支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与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总和之金额;
(2) 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为负数,且加上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之首笔代价低於 首份协议最终差额,则买方须向卖方支付一笔相等於首份协议最终差额减去 首份协议调整金额之金额;
(3) 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为负数,且加上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之首笔代价高於 首份协议最终差额,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一笔相等於首份协议调整金额减去 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之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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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C (4) 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为正数 (即倘所有首批目标公司之负债总额 (经扣除少数 股东权益) 超出所有首批目标公司於首份协议完成日期之流动资产值 (经扣除 少数股东权益) 高於首项基准) ,惟在首笔代价加上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正数, 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与首份协议调整金额总和之金额;
(5) 倘首份协议最终差额为正数,且减去首份协议调整金额负数之首笔代价低於 首份协议最终差额,则卖方须向买方支付一笔相等於首份协议最终差额减去 首份协议调整金额之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