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8 |
市直及部省属驻雨各单位;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 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尸帅刨…―1- 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
保障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 的征缴管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缴费单位'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 章和省政府规定'
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 商户(以下简称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个体劳动者'
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 民政府的规定'
可以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它灵 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以个人形式参保的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费率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征收,实行自行申报、五费 合征、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的办法. 第六条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 ―2_ 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本办法出台前已参加社会保险但尚未实施社会保险登记的缴 费单位,应按参保地属地管理原则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第七条缴费单位应当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 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个体劳 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方法应与参保申报方式一致'
暂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八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 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变更的社会保险登记信息及时告知地方税务机 关'
由地方税务机关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九条办理税务注销的缴费单位,应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 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 记注销信息及时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 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情况'
直接办理缴费单位参保人员中断参 保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社保年度每年一次向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如实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增加、减少 或在职转退休时'
应同时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本条款所称的社保年度'
是指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 第十一条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_3― √ 确定° 当年新成立缴费单位的职工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
本人无缴费基数时'
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 定°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或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低于 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6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