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8

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 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 平均工资300‖的'

按照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 300%确定°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雇工的养老保险缴费 基数'

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 内确定. 第十二条缴费单位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费 的单位缴费基数'

按照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企业、民办非企 业单位申报的月职工工资总额'

不得低于职工个人当月缴费基数 之和. 第十三条缴费单位中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月按 规定的时间、方式向地方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并定期向地方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企业、民办非企业的缴费单位'

可按自然年度自 行计算全年的单位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度和已缴费额'

实行多退 少补.年度清算时补缴的社会保险费'

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 金・在补缴和清算时'

不得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第+五条企业民办非企业以外的其它缴费单位社会保险费 _4- 的单位缴费基数'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职工(含雇工)个人缴费 基数之和计算确定・ 第+六条个体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按本办法第 十一条规定执行.其中'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上一年度宁波市职 工在岗月平均工资的80‖至300%范围内确定. 第+七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统计口径 计算. 第十八条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用人单位按 月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由其所 在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中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暂按其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110%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无上月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暂比照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平 确定;

无当地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相近单位的缴费水 平可以比照的'

暂以上一年度宁波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作为其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确定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一)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情况 的'

或拒不提供职工人数、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缴费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 ―5- 险费数额的'

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明 显偏低'

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

由 社保经办机构按上年本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调整,调整后低于 最低缴费基数或高于最高缴费基数的'

按最低或最高缴费基数确 定・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参保次月征收的办法°本 办法实施前'

已按医疗保险预缴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

在本办法实施首月,停征一个月应由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承 担的医疗保险缴费・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连续三个月未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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