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9-07-08 |
确认其查无下落的'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 可以按规定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及时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超过三个月的'
地方税务机关可以 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含雇工)公布全年社 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接受职工监督° 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违反本办法 规定的'
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浙江省社会保险 费征缴办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处罚'
追究相应的法律 ―6_ 责任° 第二十五条人力社保、财政和地方税务机关等部门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有关政策;
拟定 社会保险预决算方案;
会同财政部门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指 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社会保险登记、职工个人和个体劳动者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 定等有关事项°
(二)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负责社会保险基 金预算上报以及执行后的决算;
提出有关调整社会保险收支存的 建议意见.
(三)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 信息化建设'
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财政、国税、审计、公安、工商、物价、人民银行、统计等 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缴办 法'
暂按原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根据经济发展形势和社会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实行总体安排、分步实施推进.具体实施步骤以及涉及的 可』有关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或变更、社会保险费的年度清算、欠 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缴、非正常户认定等具体办法'
由人力社保部 夕 门会同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人力社保部门、 机关组织实施°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
军分区,市中级法院、检察 院'
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
各县(市)区卫星城 市试点镇° 2012年12月26日印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8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