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07-09 |
2、经核查,公司股东宁波高创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高汇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员工的持股平台,其未从事其他 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 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3、因此,通过上述核查,东方花旗认为公司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界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不需要履行上述备案程序. 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推荐报告 1-5-6
四、内核程序及内核意见 我公司推荐挂牌项目内核委员会于
2015 年10 月19 日至
10 月22 日对奥克 斯电气拟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备案文件进行了认真审阅, 并于
2015 年10 月22 日下午召开了内核会议. 参与项目审核的内核成员为尹璐、 杨志春、林栋、赵F、戴建国、欧阳超、王炜共
7 名,其中律师
1 名、注册会计 师1名、行业专家
1 名、投行业务专家
4 名,符合内核会议组成的规定.上述内 核成员已签署 《东方花旗证券有限公司就推荐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份 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自律情况自查说明》.上述内核成员 不存在担任项目小组成员的情形;
不存在本人及其配偶直接或间接持有奥克斯电 气股份的情形;
不存在奥克斯电气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任职及存在其他 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根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对内核机构审核 的要求, 内核成员经审核讨论, 对奥克斯电气本次挂牌公开转让出具如下的审核 意见:
(一)我公司内核委员会按照《指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