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9

1 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地块控制指标: 1)城市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保护区、现状人口

50 万以上大城市的中心区等 特殊地区( 特殊地区 的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下同);

2)面积超过

5 万平方米的建设用地;

3)三种以上功能混合且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体建设项目;

4)含有建筑高度

100 米以上超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

5)城市重要地段、节点的建设项目.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表110000O以下 10000~20000O 20000~50000O FAR D(%) FAR D(%) FAR D(%) 住宅建筑 1~3 层1.2

40 1.2

40 1.1

38 4~6 层1.8 1.9

32 1.7 1.8

30 1.6 1.7

30 7~9 层2.2 2.4

30 2.2 2.3

28 2.1 2.2

28 10~18 层3.0

23 2.8

22 2.6

20 19 层以上 3.6

20 3.5

20 3.4

18 办公建筑 旅馆建筑 24m 以下 2.1

45 2.1

45 2.0

42 24m~50m 3.3

40 3.3

40 3.2

38 50m 以上 5.0

35 5.0

35 4.8

35 商业建筑 24m 以下 2.3

55 2.3

55 2.2

50 建筑类指标 用地面积

3 3 24m~50m 3.8

50 3.8

50 3.5

45 50m 以上 5.2

40 5.2

40 4.8

40 注:

1、表中 FAR 指容积率(上限) 、 D 指建筑密度(上限) .

2、表中住宅建筑层数为住宅平均层数,住宅平均层数为住宅总建筑面积与住宅基底总面积的比值.

3、几种功能混合开发的,应按建筑面积比例划分用地面积,分别控制.

4、最小单独建设用地面积执行第

七、八条规定.

5、表中Ⅲ、Ⅳ指建筑气候区. Ⅲ建筑气候区:南平 宁德 三明 闽清 罗源 长汀 武平 连城 永安 明溪 将乐 大田 泰宁 宁化 建宁 沙县尤溪 清流 福安 福鼎 寿宁 霞浦 柘荣 屏南 古田 周宁 建瓯 邵武 武夷山 建阳 松溪 光泽 顺昌 浦城 政和 Ⅳ建筑气候区:福州 厦门 泉州 莆田 漳州 龙岩 福清 连江 闽侯 永泰 长乐 平潭 晋江 石狮 南安 安溪 永春 惠安 德化 仙游 龙海 平和 南靖 漳浦 东山 长泰 云霄 华安 诏安 漳平 上杭 永定

6、工业、物流仓储建设项目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参照《控规导则》执行. 第七条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表

2 的规定: 建设用地面积下限指标 表2建设项目类型及建筑高度 最小建设用地面积(O) 县城 城市 住宅建筑 低层

500 1000 多层

1000 1500 中高层

1500 2000 高层

2500 3000 公共建筑 (社区服务中心、开闭所、 公厕、清洁楼、中低压燃 气调压站等除外) H≤24m

2000 3000 24m60m

4000 5000 注:最小建设用地中住宅建筑应满足相邻地块日照间距要求. 第八条 建设用地不满足表

2 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妨碍城市规划 实施的,应编制建筑设计方案以及日照影响分析、交通影响评价,并按程序报批 后方可建设: 1)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 整、合并的. 2)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二节 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绿地 第九条 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行政办公、文化、教育科研、体育、医 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条 居住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按街道――社区两级配置.各城市可根据城

4 4 市规划人口规模,选择适宜的街道――社区规模体系.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社区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 划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商业服务、 金融邮电、市政公用、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公共设施项目配置标准按《控规导则》执行.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建设标准要求按《福建省城市绿地建设导则》执行. 第十二条 综合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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