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夸张的诗人 2019-07-09

6 公顷;

社区公园每处用地面积 不应小于 0.4 公顷;

带状公园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4 公顷,宽度不宜小于

8 米;

街头(旁)绿地每处用地面积不应小于 0.02 公顷. 第十三条 工业集中区、工业建设用地、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殡仪馆、 固体废弃物中转站等周边的防护绿地设置应满足环保部门对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的要求. 第十四条 海岸防风林带宽度按以下控制:泥岸地段应不少于

100 米;

沙岸地 段应不少于

200 米;

岩岸地段应不少于临海第一重山. 第十五条 城市快速路和交通性主干路红线(道路等级和红线宽度由城市总 体规划确定,下同)两侧应设置绿化带,道路两侧绿化带内不宜设置机动车停车 泊位,其宽度按以下规定控制: 1)平原城市的快速路红线两侧应各控制

20 米以上,山地城市的快速路红线 两侧宜各控制

10 米以上;

2)规划人口规模

50 万以上平原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5 米以 上,规划人口规模

20 万以下山地城市的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5 米以上, 其他城市交通性主干路两侧应各控制

10 米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互通立体交叉口应设置绿化景观控制区, 立交匝道规划红线外 侧绿化景观控制区宽度不宜小于

30 米.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绿化带和街头绿地的绿化种植宜以乔木为主, 乔木、 灌木、 地被植物相结合,形成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效果. 第十八条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10 米以上的建设用地,在满足行车视距前 提下,宜在沿城市道路一侧种植乔木绿带. 第十九条 公共广场用地内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 积的 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 地域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 10%.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附属绿地宜向公众开放. 公共管理与 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内的建筑鼓励实施立体绿化.新建建筑鼓励实

5 5 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一条 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0%;

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 35% 第二十二条 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 30%,旧区改造不宜小于 25%.居住用地内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计 入绿地指标. 第二十三条 居住社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02 年版)和《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 (2006 版)的要求. 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0.5 平方米/人;

1~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1.0 平方米/人;

3~5 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 1.5 平方米/人.

第三节 城市用地竖向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用地竖向标高应满足城市地面排水及防洪、 防潮与排涝的要 求,满足各项工程建设场地及工程管线敷设的要求,满足城市道路交通和广场的技 术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自然坡度小于 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

大于 8%时,宜 规划为台阶式.台地的高度宜为 1.5~3.0 米. 第二十六条 城市主要建设用地适宜规划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工业、仓储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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