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0 |
6 〕 (
5 ) 后续合同发生债权让与的法律效果. 〔
7 〕 (
6 ) 后续合同发生债务承担的法律效果. 〔
8 〕 (
7 ) 后续合同改变先签合同的要素,如标的 ( 物) 变更,这是传统民法所谓的合同更改, 从债的角度观察是债的更新. 〔
9 〕 (
8 ) 后续合同补充、修改先签合同的某些条款,但未改变 先签合同的要素,这是狭义的合同变更, 〔
1 0 〕 传统民法理论时常在债的变更标题下论及. 〔
1 1 〕 英美法有时径直使用合同变更, 〔
1 2 〕有时在口头证据规则的题目下讨论它, 〔
1 3 〕有时则于约因 及禁反言的制度中述及. 〔
1 4 〕 (
9 )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形成主从关系,如先签一个借款合 同,后签一个打包还本付息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这里,先签的借款合同系 主合同,后签的保证合同或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为从合同.(
1 0 )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既不 构成更改、狭义的变更、解除、代物清偿的现象,也不引发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的法律后 果,还不形成主从关系,而是各自独立,但后续合同所生担保权担保着先签合同项下债权 的实现.(
1 1 ) 后续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先签合同被违反时如何计算损失或支付违约金,于此 场合,后续合同为先签合同的变形,或是转化关系,或是部分补偿关系.(
1 2 ) 俗称的阴阳 合同或曰黑白合同,依时间顺序大多表现为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态样. 上述 (
3 ) (
4 ) (
5 ) (
6 ) 均有专门的分析和说明,且不属于下文提出并证立的 交易 的整体解释 范围之事,故本文不再赘言.而(10)为独立担保,对之虽有进一步阐发的 必要,且为 交易的整体解释 的对象之一,尤其在编纂中国民法典的大背景下,更有从 立法论的层面呼吁中国民法典应当增设独立担保类型,为其设计较为详细规则的需求,但 这非三言两语所能完成,本文只好忍痛割爱.上述 (
8 ) (
9 ) 虽然在中国现行法上设有规 ・
1 7 ・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关系及其解释 〔
5 〕 〔
6 〕 〔
7 〕 〔
8 〕 〔
9 〕 〔
1 0 〕 〔
1 1 〕 〔
1 2 〕 〔
1 3 〕 〔
1 4 〕 孙森焱:《 民法债编总论》 下册,法律出版社
2 0
0 6年版,第852页以下;
[ 日] 於保不二雄:《 日本民法债权 总论》 ,庄胜荣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 9
9 8年版,第373页以下. [ 日] 星野英一:《 日本民法概论Ⅳ》 ,姚荣涛译,刘玉中校订,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1 9
9 8年版,第88页以下;
史尚宽:《 债法总论》 ,台湾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
1 9
7 8年版,第508页以下. 前引 〔
5 〕 ,孙森焱书,第778页以下;
[ 德] 迪特尔・梅迪库斯: 《 德国债法总论》 ,杜景林、卢谌译,法律 出版社
2 0
0 4年版,第545页;
[ 德] 迪尔克・罗歇尔德斯:《 德国债法总论》 ,沈小军、张金海译,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2 0
1 4年版,第389页. 前引 〔
5 〕 ,孙森焱书,第800页以下;
前引 〔
7 〕 ,梅迪库斯书,第545页;
前引 〔
7 〕 ,罗歇尔德斯书,第408页以下. [ 意] 彼德罗・彭梵得:《 罗马法教科书》 ,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 9
9 2年版,第322页以下;
R e s t a t e m e n t ( S e c o n d )o f C o n t r a c t s , §2
0 9c m t . b ,i l l u s .
1 ;
前引 〔
3 〕 ,G l a s s e r 等文,第65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