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 2019-07-10 |
前引 〔
5 〕 ,於保不二 雄书,第401页以下. 崔建远:《 合同法》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0
1 6年版,第235页以下. 前引 〔
6 〕 ,史尚宽书,第668页;
前引 〔
5 〕 ,孙森焱书,第775页. 美国 《 统一商法典》 第 2编第 2-
2 0 9条第 1款. 前引 〔
3 〕 ,G l a s s e r 等文,第657页;
前引 〔
3 〕 ,杨桢书,第251页. R e s t a t e m e n t ( S e c o n d )o f C o n t r a c t s , §8
9 ;
前引 〔
3 〕 ,杨桢书,第94页以下. 定,学说对此也不乏议论,但在后续合同以 补充协议 等命名时,不少法律人在 (
8 ) 还是(9)之间摇摆不定,难下决断,加之 (
9 ) 属于 交易的整体解释 研讨的类型,这显 现出澄清、深化探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于 (
7 ) ,中国现行法未将之单独设计为一项独 立于狭义的合同变更的制度,但学说上大多承认合同更改,不认可更改前后的法律关系具 有同一性.这直接涉及先签合同约定的负担、从义务能否当然地移至后续合同所生法律关 系中来.这样,在中国现行法的氛围下,甄别 (
7 ) 与(8)具有实际价值,尽管它们基本 上不在 交易的整体解释 的射程之内.至于 (
1 ) 在前述案件中已为现实,明确它并如此 处理,还是糊涂地将系争借款合同视为系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当事人的切 身利益关系明显,不得忽视,尽管其非 交易的整体解释 的射程范围.而(2)系客观现 实,且属 交易的整体解释 的领域,不应视而不见. 鉴于上文列举和简述,在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 的关系上,下文集中讨论它们究竟是(1)的类型,还是 (
7 ) 或(8)的情形,抑或 (
9 ) 的形态,甚至是 (
1 1 ) 的类型. ( 二) 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呈现主从关系 如果先签合同和后续合同之间构成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的关系,则后续合同必然不构 成先签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是另一完整的、独立存在的合同.由此决定,后续合同与先签 合同间构成主从关系,前提要件之一是先签合同与后续合同的标的不同,所生法律关系的 类型有差异.此其一.先签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与后续合同项下的法律关系二者之间存在 后者以前者的存续为前提、后者随着前者的变化而变化等关系.借款合同与担保还本付息 的保证合同之间的关系,即属此类,形成主从关系.但与此不同,甲乙先签 《 A楼买卖合 同》 ,约定甲所有的 A楼以 3亿人民币的价款出卖给乙.其后甲乙补签 《 A楼买卖合同的补 充协议》 ,将价款变更为
3 . 5亿人民币.这里的 《 A楼买卖合同》 与《A楼买卖合同的补充 协议》 之间的关系就不是主从关系,因为 《 A楼买卖合同》 产生的法律关系与 《 A楼买卖 合同的补充协议》 项下的法律关系并非异质的,而是同质的,均为 A楼买卖合同关系.真 实的情形是,《 A楼买卖合同》 与《A楼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之间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即《A楼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是《A楼买卖合同》 的组成部分.从法律关系角度着眼, 《 A楼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 变更了 《 A楼买卖合同》 .此其二.形成主从关系,必然是后 续合同并非对先签合同的狭义的变更.若是狭义的变更,则它们构成一个整体,形成一个 合同,不会呈现主从关系.此其三.形成主从关系,必须是后续合同并非对先签合同的更 改.若是更改,则先签合同已被后续合同所取代,不存在两个合同,也就无所谓主从关系. 此其四.形成主从关系的原因,大多为法律直接规定,也有当事人通过约定而形成的情形. 在既无法律规定又无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不宜甚至不应按照主从关系处理.此其五. 上述认识并非源自传统解释论中的体系解释方法,因其局限于一个合同文本之内,其 本性决定了不得将视野延伸于另外的合同.上述认识是 交易的整体解释 路径及方法的 自然结果. 就湖北长安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康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 《 工程承包协议书》 及后续合同的纠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