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9-07-17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 因东兴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 保荐机构有权在确定发行价 格后对东兴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配售条件 参与跟投的东兴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 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 票数量. (4)限售期限 东兴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2、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核查意见 经核查,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组成,无发行人的 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战 略投资者安排, 且本次战略配售对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 行约定. 本保荐机构认为,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实施办法》 《业 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定,东兴投资作为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 配售,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

6 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2、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3、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4、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 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5、除本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 发行人股票, 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的情形;

6、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经核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 《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于战略投资者的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 合《实施办法》 《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

东兴投资符合本次发行战略投资 者的选取标准, 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东兴 投资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 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余前昌 袁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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