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 2019-07-18 |
000848 证券简称: 承德露露 公告编号: 2019-012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露露股份公司" )近日 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获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 受理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起诉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 限公司、香港飞达企业公司、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联交易损害责任 纠纷一案,于2019 年3月20 日出具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9)冀民初
28 号],现将相关诉讼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原告:万向三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向三农集团")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鲁伟鼎 被告
(一) :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霖霖集团公司" )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宝林 被告
(二) :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露露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高新区科技中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林维义 第三人
(一) :香港飞达企业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飞达公司" ) 住所地:香港九龙海滨道 151-153 号广生行中心
815 室 法定代表人:杨小燕
2 第三人
(二) :河北承德露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露露股 份公司" ) 住所地:承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区
8 号 法定代表人:鲁永明
(二)诉讼原因 原告因露露股份公司
2018 年10 月29 日刊发 《第七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三次 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开始全面了解《备忘录》 、 《补充备忘录》签订的事实,及 其存续对露露股份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 根据该董事会决议公告, 露露股份公司应当提起诉讼确认 《备忘录》 、 《补充备忘录》 无效, 并追究被告人、 王宝林和王秋敏等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原告是露露股份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露露股份公司的持股比例为 40.68%. 原告认为《备忘录》 、 《补充备忘录》 ,系王宝林、王秋敏作为露露集团公司和露 露股份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违背对国有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忠实义务,违反法律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操纵上市公司向关联交易方汕头露露公司及其控制人香港飞 达公司非法输送利益的行为, 且系伙同林维义和杨小燕合谋秘密签订及伪造. 《备 忘录》 、 《补充备忘录》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项至第
(五)项的规 定,应当被确认无效.露露集团公司、汕头露露公司应当赔偿露露股份公司的实 际经济损失,香港飞达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有充分的证据证明, 《备忘录》及《补充备忘录》是基于王宝林、王秋 敏、杨小燕、林维义的恶意共谋,秘密签订和伪造的合同文件.协议各方及其代 表人, 利用王宝林和王秋敏的职务便利, 恶意操纵露露集团公司与露露股份公司, 通过《备忘录》 、 《补充备忘录》建立对汕头露露公司和香港飞达公司的非法利益 输送及其保护机制. 《备忘录》 、 《补充备忘录》秘密签订和伪造,恶意逃避露露股份公司之《公 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必须经由股东大会议决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