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8

3 号―章程必备条 款》 《基本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适用基本 标准指引(试行)》 本次股票公开转让 指 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5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金沪证法意【2016】01 字048 号致:浙江宏倍斯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浙江宏倍斯的委托, 担任浙江宏倍斯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 顾问,并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基本标准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浙江宏倍斯为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提供的文件和 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管理办法》 、 《业务规则》 、《基本 标准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 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 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至 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 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 整的原始书面材料、 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 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所必备的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股票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 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 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或做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票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 任何目的.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正文

一、浙江宏倍斯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授权和批准 根据浙江宏倍斯提供的资料,本次股票公开转让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如下:

2016 年9月23 日,浙江宏倍斯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出席本次董 事会的董事

5 人,占应出席董事总数的 100%,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浙江宏倍斯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纳入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浙江宏倍斯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 纳入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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