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2019-07-18

(一)项和《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 本标准指引》第一条的规定.

(二)公司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1、 浙江宏倍斯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 从事新型采暖散热器、 电热毛巾架、 深井泵、智能采暖控制一体化设备及配套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

2、浙江宏倍斯所从事的业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报告期内,浙江・宏倍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经营业 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4、经核查浙江宏倍斯的工商年检资料、重大合同、 《审计报告》和《公司章 程》等文件,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浙江宏倍斯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 (1)根据浙江宏倍斯的业务合同、营业收入、研发费用、现金流量等记录 及《审计报告》等材料,公司业务明确,存有连续经营记录;

(2)浙江宏倍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且报告期内 的财务报表已经由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

(3)浙江宏倍斯在报告期内持续经营,不存在《公司法》及《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需要解散的情形,也不存在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其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 请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浙江宏倍斯的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业务规 则》第2.1 条第

(二)项和《基本标准指引》第二条的规定.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1、浙江宏倍斯已依法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 的 三会一层 公司治理结构,并制定了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能够有效运 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经核查浙江宏倍斯的相关会议决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材 料,浙江宏倍斯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开 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0 (1)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而 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2) 公司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的情形.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 A、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

B、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C、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 格和义务,最近

24 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的情形.

3、浙江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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