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9-07-06 |
4.外加剂应按品种和生产厂家分别标识和贮存;
粉状外加剂应防止受潮结块,液态外加剂应贮存在密闭容器内;
并应防晒和防冻;
5.矿物掺合料应按品种、质量等级和产地分别标识和贮存,不应与水泥等其他粉状料混杂,并应防潮、防雨. , 检查原材料进场台账、生产台账.检查各类原材料是否按要求堆放贮存,是否有明显标识牌;
检查不同原材料是否混杂. , 原材料台账记录不全,发现1项扣2分;
原材料进场、检验、使用台账记录不一致,发现1项扣5分;
原材料未按要求堆放和贮存,每1项扣2分;
未按要求设置明显标识牌,每1项扣1分;
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未复检或复检不合格仍使用,发现1次扣20分;
有效期半年. , 20分 ,,
, 原材料质量证明书 , 应有生产单位按批提供的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 原材料有无质量证明文件 , 检查(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碎石、砂、其他掺合料)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包括出厂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 缺1批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扣4分,有效期半年 ,,
, , 原材料复试检验 , 应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复试检验,并有真实有效的检验报告和台账,不合格材料不得使用 , 原材料复试检验有关规定按照市质监站《关于印发条文修改的通知》(穗建质监字〔2007〕80号)有关规定进行,未规定的,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进行复试检验.有齐全的试验原始记录及各类试验统计台账. , 检查原材料复试检验报告和台账,附录C中各项记录台账是否齐全.1.检查各种原材料是否按规定复验并作记录.2.复验人、审核人是否按时签名.3.复验项目是否齐全.4.是否使用立窑水泥和未经处理的海砂;
5.抽查原材料复试检验数据的真实性. , 复验记录不全,发现1项扣1分;
未按时签名,发现1项扣1分;
复验项目不齐全,发现1项扣2分;
由无上岗证人员复试并签名,发现1次扣10分;
不按规定批次复验,发现1次扣5分;
复验弄虚作假,发现1次扣10分;
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发现1次扣10分;
有效期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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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材料留样 , 应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留样 , 原材料留样应与原材料进场台账一致,每批次原材料至少保留一个样本.企业和原材料供方必须在材料进厂时共同取样封存,封存的样品数量应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检测的需要.封条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样品编号、样品品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及代表数量、封存日期.样品由试验室受权人和原材料供方受权人双方签名或盖章封存.封存样品的封条应完整无破损或揭换.封存样存放时间:水泥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验结果为验收依据时,留样时间为40天,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留样时间为90天;
砂、石料不少于5天;
粉煤灰、矿渣粉、外加剂不少于30天. , 对照原材料进场台账,检查留样室,水泥:同一水泥厂家、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总量不得超过500t作为一批,取样不少于12kg;
砂、石:同产地同规格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
质量稳定、进料量较大的,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取样按JGJ52要求;
外加剂:掺量大于1%(含1%)同品种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100t,掺量小于1%的外加剂每一批号为50t,取样量不少于0.2t水泥所需用的外加剂量;
粉煤灰:同厂家、同品种的粉煤灰每200t为一检验批次,取样不少于3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