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07-13

对通过位于日本境内的关联贸易商转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情形,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该关联贸易商的转售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主张正常价值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和调查. (1)关于正常价值.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所主张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佣金等调整项目证据和材料可信,并对调整项目具有证明作用,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上述调整主张,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填报该调整项目所依据的利率并非公司调查期有效的短期贷款利率.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调查期有效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与公司答卷中所填报数据有较大差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实地核查中提取的公司调查期有效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为依据重新计算公司的信用费用调整数额,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2)关于出口价格. 经审查和实地核查,对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的交易,调查机关决定接受公司提出的内陆运费、售前仓储费、国际运费、国际保险费、港口装卸费、出口检验费、报关代理费等调整项目.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填报该调整项目所依据的利率并非公司调查期有效的短期贷款利率.经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发现,公司调查期有效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与公司答卷中所填报数据有较大差异,因此,调查机关决定,采用实地核查中提取的公司调查期有效的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为依据重新计算公司的信用费用调整数额,在计算倾销幅度时对正常价值进行调整. 关于货币兑换费用,公司主张计算出口价格时对货币兑换费用进行调整.公司认为,调查期内,日元兑美元的月平均汇率在2011年4月以后至同年10月为止的期间,呈现持续上涨趋势,各月均未出现下跌情形,上涨率超过8%.对于日元与美元汇率持续的大幅度上升这种状况,公司并没有预计,所以对中国大陆出口的美元价格受到汇率波动的影响,也未能反映出该汇率的持续变化. 申请人对公司关于货币兑换费用调整的主张评论称,首先,根据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规定,即使进行货币兑换费用调整,也应当考虑整个 调查期间 汇率变动情况,而非公司选取的几个月份,从2011年10月后日元兑美元汇率出现连续贬值,至2012年3月贬值率约7%.申请人认为整个调查期间日元汇率有升有降,是 波动 而非 持续变动 ,因此无需对货币兑换费用进行调整;

其次,公司主张从汇率持续变化的第一天开始60天之后的销售均可以调整,并因此主张以2011年4月的平均汇率对2011年6月以后至10月的销售进行货币兑换费用调整,不是反映汇率持续变动. 调查机关认为,汇率波动通常应不予考虑,仅在调查期汇率出现持续变化的情况下,调查机关才考虑接受出口商调整其出口价格的主张,以反映汇率的持续变化.根据公司提供的数据,在2011年4月至2012年3月的整个调查期间,日元兑美元的日汇率、周平均汇率和月平均汇率均呈波动状态.即使在公司选取的2011年4月至10月期间,虽然日元兑美元的月平均汇率呈持续上升趋势,而其日汇率和周平均汇率均呈波动状态.因此,本案中调查期汇率不存在持续变化的情况.此外,公司以某个固定汇率代替一段时间实际汇率的做法,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综上,调查机关认为,调查期日元与美元汇率变动并未影响被调查产品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的公平比较,因此决定不接受公司关于货币兑换费用调整的主张. 4.关于到岸价格(CIF价格). 经审查和调查,调查机关决定接受该公司报告的到岸价格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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