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2-03 |
第三章 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一)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
3.拒绝监督检验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实施: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由各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实施.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县级监管部门实施.未设立县的地方,由市级监管部门实施.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
(三)针对投诉举报的内容,需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由接到投诉举报的监管部门或者由其通知下级监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派出检查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检查设备的种类和数量、检查项目和内容,应当按照相应部署的具体要求执行,如无专门明确的,参照日常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执行.
(二)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检查项目和内容,由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根据报告和投诉举报反映的情况确定.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实行抽查方式. 其中,专项整治监督检查在市、县级监管部门抽查实施前,应当部署特种设备相关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按照相应检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时段监督检查各级监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带队参加.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程序主要包括: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现场检查、做出记录、交换检查意见、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等.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管理要求,保证自身安全. 第十八条 检查人员有权行使《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如下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