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3-02-03 |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二十七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被检查单位提交整改报告后5个工作日之内,或者被检查单位未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可以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核查等形式实施. 复查的现场检查程序按照本章上述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一)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二)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三)出现第二十三条情形但按该条最后一款规定暂不实施查封、扣押的;
(四)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发现本条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上述情形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时,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的,实施检查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许可实施机关通报,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三十条 接到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报告或通报的监管部门或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及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接到报告的监管部门应当指导下一级监管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辖区内组织排查、整治,必要时应当报告上一级监管部门直至质检总局.
(二)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的违法行为,依法启动相应处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的,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其中,撤销、吊销、暂停许可案件由许可实施机关办理,其他立案处罚案件可以移交监管部门专职执法机构承办. 承办特种设备违法案件的机构,负责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必要时可约请相关机构给予配合. 第三十二条 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 检查时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对特种设备出租单位的监督检查参照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规定实施.对特种设备销售和进口单位一般仅安排针对投诉举报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除本规则所附专用文书外,检查使用的调查笔录、通知书、查封扣押文书、封条、续页、案件移送书、送达回证等其他文书,应采用监管部门统一执法文书. 第三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及整改结束后,将检查信息录入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 第三十七条 检查收集的资料、制作的各类文书等证据,应当及时立卷存档.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7年质检总局印发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同时废止. 附1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检查项 目编号 检查内容